工商注册

服务内容:

1、核名;

2、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刻章(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

注:刻章费用需要另行支付。


材料准备:

1、基础信息:5-10个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股东股份分配比例、经营范围等 ;

2、材料提交:外聘法人身份证(若有),所有股东身份证,公司注册地址证明材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合同或或无偿使用证明或其他注册地址证明材料,如无,可选择我们的注册地址服务),公司章程(可提供模板)。  


服务流程:打包办理全部服务内容:经过名称核准、设立登记、领取证照、刻制印章4步,共计10-15个工作日,完成整个注册流程


温馨提醒:完成工商注册后还有一些后续事项需要办理,包括银行开户、税务记账、社保开户、申请税控及发票、商标注册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但并没有包含在此次的服务范围内,如果委托我们记账,我们会继续办理后续事项。


内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8.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设立登记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略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证明任职的文件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9.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0.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设立登记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投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略

【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投资人签署的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9.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略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8.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略

【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4.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7.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9.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8.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10.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注:略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注:略